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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 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
索引号: 4305000057/2018-00456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18-09-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9-01 有效期: 永久

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确保油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茶采穗圃、油茶杂交种子园和享受国家补贴的油茶造林、油茶低产林改造项目的种苗质量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油茶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油茶种苗推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和“品种清楚、种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的生产供应原则。

  第五条 油茶采穗圃、杂交种子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楚,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面积一般不小于2公顷;

(三)建圃(园)材料(无性系、品种)来源清楚,且为通过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取得良种选育者提供的良种证明,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株数或面积不少于80%;

(四)按照《油茶采穗圃营建技术(LY/T 1936)》建设,建立并保存有定植图和其他技术档案;

(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穗条贮藏、质量检验等设施设备;

(六)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油茶采穗圃、杂交种子园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采穗圃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品种示意图及可生产品种名称、数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油茶采穗圃、杂交种子园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目录及时更新油茶品种,并对穗条、种子质量终身负责。

第八条油茶苗木生产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楚,具有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规模经营,育苗地面积不小于1.5公顷;

(三)交通便利,土壤肥沃,适宜于油茶苗木生长,无检疫对象;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及质量检验设备;

(五)选用油茶采穗圃、杂交种子园生产的良种穗条、种子并分品系育苗;

(六)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71号)、《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LY/T 2289)》建立健全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详实记录并保存采穗圃、杂交种子园基本情况及穗条、种子、苗木销售去向(见附件1、2、3),确保种苗质量可追溯,并对种苗质量负责。

第十条 油茶种苗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油茶采穗圃、杂交种子园生产销售油茶穗条、种子应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检验证》并保存存根;油茶苗木出圃应进行质量检验,凡出圃的苗木,苗木生产者应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检验证》并保存存根。

第十一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及《林木种苗标签(LY/T 2290)》包装,并使用标签。

第十二条 油茶引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油茶种苗质量抽查,公布种苗质量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品种纯正和种苗质量,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或者不按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包装和使用标签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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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林业局

联系电话:0739-532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