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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 解读《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
索引号: 4305000057/2018-00490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18-12-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2-11 有效期: 永久
  2018年7月27日,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湘林种〔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18-20010,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林木种苗是林业的根本,种苗的质量决定了造林的成败、森林的质量。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是林木种苗质量监管的质量判定依据,也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对林木种苗质量承诺、认可的重要依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标签都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苗标签》(LY/T2290)等对种苗标签作了比较详细规定。为贯彻实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有必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可操作的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一是《种子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二是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第十六条规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的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三是《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主要造林树种质量分级》(GB6000)规定:凡出圃的种子和苗木均应附种子检验证或苗木检验证。四是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苗标签》(LY/T2290)对林木种苗标签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关于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签发

  《办法》规定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由经营者填写。基于下述考虑,一是《种子法》规定: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二是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对林木种苗质量承诺、认可的重要依据。由经营者填写,从公众角度而言,公众可知晓种子经营者具体信息,当遭受损失要求赔偿时可顺利找到经营者;从经营者角度而言,检验证和标签的填写是对社会的承诺,有利于激发经营者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从而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关于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标注的内容

  考虑到林木种苗包括了林木种子和苗木,实际工作中也分别进行管理,因此在检验证和标签内容的标注上,本办法也作了具体区分。对于标签,因国家已经就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无需再行重复,因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签及使用说明应当标注的内容、制作和使用,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苗标签》(LY/T 2290)的要求执行。对于检验证,本办法则按照林木种子检验证和苗木检验证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别是办法的第七条和第八条,其中第七条规定了林木种子检验证应当标注的十一项内容,第八条规定了苗木检验证应当标注的十四项内容。这些内容非常详实具体,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加强经营者的自律管理。

  五、关于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标注的内容

  标注的内容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标注,其中质量指标依据检验检测结果标注,检验检测既可以由生产经营者依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自检,也可委托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要求的具体体现,此事项虽不是行政审批,但同样贯彻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的要求,给林业生产经营者更多的自主权、选择权,以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六、关于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印制

  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也可以由种苗生产经营者自行制作,但自行制作的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这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作出的规定,给种苗生产经营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减轻其运营成本,有利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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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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