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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文件名称: 解读《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4305000057/2019-00758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19-02-1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2-11 有效期: 永久
 2018年6月22日,省林业厅出台了《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政〔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18-20004,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通知的必要性

  2013年以来,我省风电发展十分迅速,但在选址、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由于一些业主和施工单位不文明施工、不按规定要求操作,不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不注意水土保持、不注意植被保护,引发了林地浪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次生灾害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有的风电场还穿越了生态顶极群落、千年鸟道、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有些风机运行产生的噪音还影响到野生动物的栖息和附近村民的正常生活,所有这些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 “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要求相悖,引发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引起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对此,很有必要出台专门文件明确风电使用林地条件,规范和约束林地报批和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

  二、关于风电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

  《通知》规定“禁止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国有林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发布的鸟类迁徙通道,海拔800米以上且坡度36度以上且母岩为花岗岩、砂岩、石灰岩区域以及各县市区最高峰或地标性山峰地域建设新的风电项目”,这主要根据是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三条和第四条以及环保法第二十九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第二(四)、《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湿地公约》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第十九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制定的,这既有利于风电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又利于我省“生态强省”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等要求禁止占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第二(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原则上禁止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光伏发电、风电发电等项目”、《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森林公园内禁止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因此,风电项目禁止在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建设。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禁止下列行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的生产设施。因此,风电项目禁止在省以上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建设。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风电项目属于上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的项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因此,风电项目禁止在国有林场内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植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发布的鸟类迁徙通道建设风电项目。

  海拔800米以上且坡度36度以上且母岩为花岗岩、砂岩、石灰岩区域,为高山陡坡且生态较为脆弱地区,根据35号令第三条“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

  三、关于使用林地的报批

  《通知》规定“风电项目的基站、升压站、运输主道和支线道路使用林地必须一次性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吊装平台、搅拌站、渣土场必须一次性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依法审批”,这是根据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制定的,有利于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四、关于落实林地复绿与生态修复责任

  《通知》有关林地修复和复绿责任规定是根据《环保法》第六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制定的,这有利于落实责任,有利于及时进行林地复绿和生态修复。

  五、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它的建立与运行说明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开始发挥作用。2015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8条规定对违反《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据统计,目前至少有环保、安监、商务、食品监督、住建、最高人民检察院、证监会、教育、工信、旅游管理等部门实行了黑名单制度。《通知》规定“将具有违法使用林地,到期不按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或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文明施工损害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风电企业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批文的风电企业纳入黑名单”,这有利于我省的风电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态强省”建设,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符合绿色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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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林业局

联系电话:0739-532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