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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政策解读: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4305000057/2017-00484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17-10-11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7-05 有效期: 永久

2017年1月23日,省政府公布了省林业厅制定的《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现行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体系和技术规范主要是二十世纪初形成的,已经不能适应简政、放权、便捷、高效的行政许可与社会发展需要。再则,2015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先后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等一系列文件和技术规范,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国务院于今年规范了192项中介服务(国发〔2016〕11号)。所有这些文件和规定,对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

  3、《通知》规定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这是根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9条规定制定的。

  4、《通知》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由市州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这是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和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6条的要求制定的。另外,早在2014年省政府就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四、关于申报材料

  《通知》规范了权属证明材料,放宽了非法占用林地项目查处要求,规范了权属证明材料,明确了所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人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相关项目除此之外还需提交的其它材料。与之前的申报材料相比,对于永久占用林地项目,增加了县级审查意见,取消了补偿协议(占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的林地除外)和市州现场核实报告;对于临时用地,增加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但是,这些都是根据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七条、林资发〔2015〕121号文件第三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第二条以及林策发〔2016〕54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的,符合便民、高效、优质的行政许可原则。

  五、关于公示

  公示属增加的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这是根据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十一条和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第三条第三款等规定制定的。

  六、关于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通知》中有关申请、受理、审批(审批)的程序与内容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林资发〔2015〕121号、林资发〔2015〕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可行的,可操作的,符合国家有关林地管理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

  七、关于网上申报、审批

  目前实行网上申报并最终实现网上审批,是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3号文件规定的,也是行政许可“便民”的基本要求。

  八、关于林地可研

  1、取消资质、放开林地可研市场是国发〔2016〕11号文件的要求,而且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也没有规定一定要有资质才能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建立不良信誉登记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制定的,有利于防止弄虚作假,提高林地监管效果。

  九、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与监管

  1、森林法规定,申请使用林地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所以,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其它项目均不得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2、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十、关于林地监督检查管理

  1、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要求;

  2、提前介入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第四条第十二款的要求

  3、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用地单位实施制裁,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第四条第九款的要求

  4、对违法使用林地、违法批准使用林地等行为实施制裁,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等的规定。和规定,急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规范和细化。

  二、关于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

  《通知》中有关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都是根据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四条、林资发〔2015〕121号文件第二条和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第一条等规定制定的,是对国家有关规定的强调和细化。

  三、关于审核审批权限

  1、永久性用地的审核审批权限直接执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

  2、《通知》下放了临时用地审批权限,这是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6条的要求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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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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