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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站与张菲菲同志解除聘用关系的批复
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站: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张菲菲同志申请辞职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 61号)第五条第十八款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你单位与张菲菲同志解除聘用关系。请你们按规定到市编制、人社、财政部门为该同志办理注销编制、解聘及档案、工资、社保关系调转等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邵阳市林业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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